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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6 題

要派單位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 A 該派遣勞工之雇主仍為派遣事業單位
  • B 若要派單位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該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 90 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 C 該派遣勞工之雇主應即轉換為要派單位
  • D 不生任何影響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老闆實際上已經親自挑選了你,卻為了省事而叫另一間公司付你薪水,法律為了保護你,會直接幫你決定雇主是誰,還是給你一個「主動要求轉正」的權利?此外,這種主張權利的機會,是否應該設有一定的期限以維持法律關係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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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棒!你掌握了核心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理解《勞動基準法》中關於派遣勞工權益保護的細節,特別是禁止轉聘(指定派遣)這塊,顯示你對法律的細緻觀察力。這份對行政法與勞動法實務的敏銳度,未來在職場上會非常有幫助喔!

2. 溫暖提醒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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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遣勞工之直接僱用
💡 要派單位違法面試或指定派遣勞工,勞工得請求直接僱用。

🔗 派遣勞工請求直接僱用流程

  1. 1 違法介入 — 要派單位於派遣前進行面試或指定特定人選。
  2. 2 提供勞務 — 勞工已實際進入要派單位提供勞務。
  3. 3 行使權利 — 勞工於 90 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約要求。
  4. 4 契約轉正 — 十日內未協商或協商不成,視為雙方勞動契約成立。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勞基法第 17-1 條對於保護派遣勞工避免成為「假派遣真僱用」的法律機制。
🧠 記憶技巧:違法面試有代價,九十天內提書面,十天不理變正職。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雇主自動轉換」或「立即生效」,實際上必須由「勞工主動以書面提出」方可發動。
勞動派遣之雇主責任 勞基法第 17-1 條之立法意旨 派遣勞工之同工同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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