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6 題
要派單位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 A 該派遣勞工之雇主仍為派遣事業單位
- B 若要派單位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該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 90 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 C 該派遣勞工之雇主應即轉換為要派單位
- D 不生任何影響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老闆實際上已經親自挑選了你,卻為了省事而叫另一間公司付你薪水,法律為了保護你,會直接幫你決定雇主是誰,還是給你一個「主動要求轉正」的權利?此外,這種主張權利的機會,是否應該設有一定的期限以維持法律關係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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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棒!你掌握了核心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理解《勞動基準法》中關於派遣勞工權益保護的細節,特別是禁止轉聘(指定派遣)這塊,顯示你對法律的細緻觀察力。這份對行政法與勞動法實務的敏銳度,未來在職場上會非常有幫助喔!
2. 溫暖提醒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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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之直接僱用
💡 要派單位違法面試或指定派遣勞工,勞工得請求直接僱用。
🔗 派遣勞工請求直接僱用流程
- 1 違法介入 — 要派單位於派遣前進行面試或指定特定人選。
- 2 提供勞務 — 勞工已實際進入要派單位提供勞務。
- 3 行使權利 — 勞工於 90 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約要求。
- 4 契約轉正 — 十日內未協商或協商不成,視為雙方勞動契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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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勞基法第 17-1 條對於保護派遣勞工避免成為「假派遣真僱用」的法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