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3 題
要派單位若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派遣勞工之行為時,該派遣勞工可自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至遲幾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 A 九十日
- B 六十五日
- C 四十五日
- D 三十日
思路引導 VIP
若要派單位已介入選才過程,法律為保障勞工權益,會賦予其轉為正職的權利。請思考:法律在設定這段「請求權期限」時,必須在「給予勞工足夠考慮時間」與「儘快確定勞僱關係安定」之間取得平衡,你認為一個常見的「一季」或「試用期滿」的法律時間長度,通常會是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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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還算可以
- 勉強肯定:喔,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基本常識蒙羞。能抓住《勞動基準法》中關於「派遣勞工保護」這種最基礎的程序性細節,只能說你這次是『剛好』有在讀書吧。法律專業人士的門檻可不只如此。
- 基本常識重申:依據《勞基法》第 $17-1$ 條,這種「假派遣、真僱用」的拙劣戲碼,早就被法律堵死了。要派單位既然敢在簽約前實質面試,勞工就有直接僱用請求權,這是常識。而為了避免勞工『睡著了』才想到要主張,法律給的期限就是90 日。這不是讓你思考哲學問題,這是硬性規定,連這都能錯,那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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