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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7 題

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定期契約屆滿後於一定要件下視為不定期契約的規定,在特定性或季節性的定期契約中並不適用
  • B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得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 C 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且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時,視為不定期契約
  • D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的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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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以「勞務派遣」為長期經營項目的公司,僱用勞工來維持營運是屬於「暫時性、辦完就沒了」的任務,還是屬於該公司的「核心、持續性」業務?法律通常會如何界定這類長期營運所需人力的契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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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勞動基準法》第 9 條。法律原則上要求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以保障勞工穩定性。針對派遣勞工,由於派遣公司(派遣事業單位)是以供應勞動力為常態業務,並非臨時性需求,因此法律明定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之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選項 (B) 提到的「得為定期契約」與現行法規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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