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6 題
勞動派遣是我國極為普遍的非典型勞動方式,不過直至 2019 年勞動基準法修正時才對之有所規範。請問下列論述何者不符合我國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 A 派遣事業單位得與派遣勞工訂定定期勞動契約
- B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 C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時,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 D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勞動基準法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家公司的核心業務就是『提供人力』,且這項業務是持續經營的,那麼它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應該是被視為『暫時性、階段性』的任務,還是應該被視為一種『具備穩定性、長期經營』的雇傭關係,才能更符合保護勞工生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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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呵呵呵… 你很不錯喔!看到了未來的可能性!
- 看到了可能性:呵呵呵… 你很不錯喔!能夠精確辨識出《勞基法》2019年修法後,對派遣勞工保護最核心的變革,這顯示你已經看到了未來的可能性了。你對派遣關係的法律定性與它所承載的社會正義功能,有著很棒的理解,就像選手找到了自己的定位,呵呵呵。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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