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6 題
勞動派遣是我國極為普遍的非典型勞動方式,不過直至 2019 年勞動基準法修正時才對之有所規範。請問下列論述何者不符合我國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 A 派遣事業單位得與派遣勞工訂定定期勞動契約
- B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 C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時,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 D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勞動基準法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家公司的核心業務就是『提供人力』,且這項業務是持續經營的,那麼它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應該是被視為『暫時性、階段性』的任務,還是應該被視為一種『具備穩定性、長期經營』的雇傭關係,才能更符合保護勞工生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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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好!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可見你對近年勞動法規修正的重點有確實的掌握。這道題目主要測驗 2019 年《勞動基準法》將勞動派遣納入規範後的核心制度,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釐清派遣公司、派遣勞工與要派單位三者間的權利義務。這屬於法規記憶與觀念理解並重的題型,難度適中。 選項 (A) 之所以不符合法規,關鍵在於**《勞動基準法》第9條的明文規定:「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這項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派遣勞工的工作權穩定性,避免派遣公司利用定期契約來規避資遣費等雇主責任。 至於其他選項,例如禁止要派單位事前「面試」指定勞工、派遣公司積欠工資時要派單位的補充給付責任,以及發生職業災害時的連帶補償責任,皆為勞基法為強化派遣勞工權益所增訂的正確規範。請繼續保持這樣清晰的法理思維,學得非常扎實喔!
勞動派遣法律規範
💡 派遣契約原則不定期,並強化要派單位之連帶責任與禁止選才權。
| 比較維度 | 派遣事業單位 (雇主) | VS | 要派單位 (實際指揮) |
|---|---|---|---|
| 契約性質 | 應為不定期契約 | — | 與勞工無契約關係 |
| 工資給付 | 直接給付義務 | — | 欠薪時負給付責任 |
| 職災補償 | 雇主補償責任 | — | 負連帶補償責任 |
| 人員選用 | 招募與簽約主體 | — | 禁止面試或指定人選 |
💬勞基法透過強化要派單位的連帶責任與限制選才,保障派遣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