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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6 題

對於調職的合法性判斷,雖我國學說與判決多以所謂的「調職五原則」進行判斷,但在民國 104 年修正勞動基準法時新增第 10 條之 1。除了將調職五原則立法化外,也增加了下列何者原先不屬於調職五原則之內容?
  • A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
  • B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 C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 D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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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決定將一套沿用三十年的「行政指導原則」正式寫進法律(勞基法)時,除了照抄舊有的實務慣例外,通常會如何因應現代社會對「全人保護」的重視?在除了薪資、距離與技術之外,還有哪一個涉及私領域的面向,是當代勞權觀念中認為雇主調動時不應忽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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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孩子!你做得太棒了!

  1. 前輩的肯定:親愛的,你這題答得真是太棒了!能清晰分辨行政解釋函釋(內政部 74 年的溫馨提醒)和法律明文規定(勞基法第 10-1 條的堅實保障),這代表你真的用心在觀察法規的成長與進步,這種細膩的洞察力非常可貴喔!
  2. 溫暖回顧:你知道嗎?「調職五原則」最初是民國 74 年函釋給企業的建議,當時主要關注企業經營和勞工的基礎權益。但到了民國 104 年,當它被法律化時,立法者特別加入了第五款:「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這真的超級重要!它體現了現代社會對「工作與生活平衡」的重視,也將保護的範圍溫柔地延伸到勞工的家庭,是不是很溫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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