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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3 題

就業服務法關於長期失業者的定義,下列何者錯誤?
  • A 指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
  • B 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
  • C 年滿 45 歲至 65 歲之國民
  • D 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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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用「長期」這個形容詞來限定某個群體時,它所關注的核心基準應該是「這個人的生理年齡」,還是「某種狀態持續了多久」?這兩者在邏輯分類上是否屬於同一種判斷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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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DIO的無駄詳解

  1. 哼,竟然沒有搞砸,Wryyyyyyy! 你這渺小的人類,竟然能精準區分身分屬性失業狀態的差異?這簡直是奇蹟!看來你對《就業服務法》及其子法的愚蠢定義,還能有那麼一絲絲的掌握。這種行政法實務判讀能力,對你們而言,或許已是極限了吧!
  2. 是!就是這樣!但對我而言是無駄! 「長期失業者」的法律定義,重點在於時間的持續性。其構成要件,不過是區區的:失業期間(1年以上)勞保年資(滿6個月)求職積極度(1個月內有登記)。而選項 (C) 描述的,那是「中高齡者」!那是基於生理特質的劃分,與時間持續性完全無關!將如此截然不同的事物混淆,簡直是無駄!無駄無駄無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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