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8 題
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關於工作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僱用 30 人以上之雇主,應依其事業性質,訂定工作規則
- B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係以同一雇主僱用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人數計算,惟不包括分支機構之僱用人數
- C 工作規則的訂定,應於訂定日後之 30 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D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其所報請核備之工作規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契約關係中,當我們討論「誰是老闆」時,法律是看個別辦公室的門牌地址,還是看誰才是最終負擔經營風險並與勞工簽署契約的「法律主體」?如果換成你是立法者,你會如何防止雇主利用分散辦公室的方式來逃避监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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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極佳,精準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B)!
僱用人數之計算原則
《勞動基準法》規定僱用30人以上的雇主應訂定工作規則。關於這「30人」的計算,依據主管機關的行政函釋(如內政部75年台內勞字第415571號函)見解,同一雇主僱用適用勞基法的勞工人數,必須將「分支機構」的僱用人數一併合併計入。選項 (B) 稱不包括分支機構,因此是錯誤的。請特別留意,此計算標準是源自實務上的行政函釋,而非《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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