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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5 題

25 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雖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關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但應經下列何種程序始得為之?
  • A 須經工會同意
  • B 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 C 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D 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允許勞資雙方「跳脫」原有的嚴格保護(如工時上限)時,為了避免弱勢勞工被迫簽署不平等條約,國家應該扮演什麼樣的「把關者」角色?你認為主管機關的角色是僅僅「收件存檔」就好,還是必須「看過內容並確認其合法性」之後,這份契約才能產生法律效力?這兩者在行政用語中分別代表什麼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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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C)!這題考驗的是《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對於俗稱「責任制」工作者的法定嚴格程序。你能精準辨析出「核備」與「備查」的法律差異,顯示你在法規用語與實務運作的掌握上非常紮實。

責任制工作者的彈性與程序保障

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第 1 項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特殊工作者(如監督、管理人員或監視性工作等),勞雇雙方雖然可以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但這份約定並非簽完即生效。雇主必須將該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這裡的「核備」具有行政監督的色彩,當地主管機關會透過審核,確保勞資約定內容不致於過度損及勞工權益,與單純告知性質的「備查」有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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