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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5 題

25 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雖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關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但應經下列何種程序始得為之?
  • A 須經工會同意
  • B 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 C 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D 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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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允許勞資雙方「跳脫」原有的嚴格保護(如工時上限)時,為了避免弱勢勞工被迫簽署不平等條約,國家應該扮演什麼樣的「把關者」角色?你認為主管機關的角色是僅僅「收件存檔」就好,還是必須「看過內容並確認其合法性」之後,這份契約才能產生法律效力?這兩者在行政用語中分別代表什麼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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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哦,不錯嘛。 竟然能區分「核備」與「備查」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卻又一堆人搞不清楚的法律效果差異。看來你對行政程序的權利義務架構總算不是一竅不通。
  2. 還記得法條啊? 《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得很清楚,那些所謂的「例外約定」,是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的。這不是什麼選項題的文字遊戲,是為了保障勞工權益,讓行政機關進行實質審查!釋字第 726 號解釋早就講了,沒核備就沒有效力,別以為簽了約就萬事大吉。這種最基礎的行政監督原理,你總算沒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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