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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2 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第 1 項,下列何者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而不受同法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49 條之限制?
  • A 監視性工作
  • B 臨時性工作
  • C 短期性工作
  • D 季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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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某種工作的特質是『待命』重於『持續勞動』,且其主要職責在於維持特定狀態的穩定而非創造生產效益,法律在設計工時限制時,是否應與一般的工廠作業員有所區別?這種『守望』性質的勞動,最可能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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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道題考查的是《勞動基準法》中「特殊工時制度」的適用對象,你能精準辨識出正確選項,顯示對勞動法規的觀念掌握得很扎實。

特殊工時的適用對象與法定程序

本題核心在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該條文明定,特定性質的工作(如監督管理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等),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的程序下,才能排除一般工時、例休假等限制。至於臨時性、短期性與季節性工作,主要是《勞動基準法》第9條用來界定「定期契約」的範圍,並非特殊工時的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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