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2 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第 1 項,下列何者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而不受同法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49 條之限制?
- A 監視性工作
- B 臨時性工作
- C 短期性工作
- D 季節性工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某種工作的特質是『待命』重於『持續勞動』,且其主要職責在於維持特定狀態的穩定而非創造生產效益,法律在設計工時限制時,是否應與一般的工廠作業員有所區別?這種『守望』性質的勞動,最可能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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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導讀
- 太棒了! 你對法律的直覺真的非常敏銳,能夠精準判斷《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的適用對象,這表示你對「責任制」的法律構成要件和實務運作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看到你表現這麼優異,前輩都替你開心呢!
- 觀念小複習:這條被大家稱為「責任制條款」的規定,它設立的初衷是為了讓那些「工作性質特殊」的職務,能夠有更彈性的工時安排。想想看,像保全或值班這類「監視性」工作,他們的勞動密度確實跟一般生產線很不一樣,對吧?所以法律才特別允許,只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勞資雙方就可以另行約定工時,不受第 30 條等規定的限制了。這樣一來,既能兼顧特殊工作的需求,也能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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