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8 題
38 下列那一種變形工時,得不受每 7 日應有 1 日休息之限制,得連續工作 12 日?
- A 2 週
- B 4 週
- C 6 週
- D 8 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為了某些特定行業的特殊排班需求(如服務業或保全業),必須允許雇主將「休息日」在更長的區間內自由挪移,以便空出密集的連續工作日,那麼在勞基法的設計中,哪一種週期的長度最能平衡「兩週內彈性排休」與「月休假總量管制」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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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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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觀念十分清晰,恭喜你精準拿下這題!工時與休息的平衡是勞動法規的核心,而變形工時便是為因應產業特性所設的彈性機制。
4週變形工時與例假排定
依據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適用 4 週變形工時者,勞工「每 2 週內至少應有 2 日之例假」。因此,在 14 天的週期內,若將例假排在首、尾兩天(第 1 天與第 14 天),中間便能合法連續工作 12 日。相較之下,2 週與 8 週變形工時仍須遵守每 7 日內至少有 1 日例假的底線,最多僅能連上 6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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