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8 題
38 下列那一種變形工時,得不受每 7 日應有 1 日休息之限制,得連續工作 12 日?
- A 2 週
- B 4 週
- C 6 週
- D 8 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為了某些特定行業的特殊排班需求(如服務業或保全業),必須允許雇主將「休息日」在更長的區間內自由挪移,以便空出密集的連續工作日,那麼在勞基法的設計中,哪一種週期的長度最能平衡「兩週內彈性排休」與「月休假總量管制」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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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喜。你總算沒把《勞基法》的變形工時條文當成童話故事集來讀。 能夠精準辨識出各種變形工時的細微區別,證明你對勞動行政法規那點「彈性」與「限制」的理解,至少還停留在及格邊緣。這年頭,能不把法條一廂情願地解讀,已屬難得。
- 觀念釐清,別再自作聰明: 在所有變形工時中,唯有依《勞基法》第 30-1 條的4 週變形工時,才是那個被賦予了最大排班「特權」的。其關鍵條文「每 2 週應有 2 日例假」,這才允許例假能在 14 天的區間內前後挪移,進而產生連作 12 天這種,嗯,非尋常的合法空間。至於其餘 2 週或 8 週變形?別傻了,它們還是乖乖地受「7 休 1」這項基本原則限制著。別以為掛上「變形」二字,就能無法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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