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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 題

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有關平均工資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B 工作未滿 6 個月者,平均工資之計算為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C 工資按論件計算者,其平均工資之計算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以百分之五十計
  • D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該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平均工資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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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勞動基準法設立「平均工資」的目的,是為了計算勞工在正常情況下的平均收入,以作為職災補償或退休金的基準。如果一位勞工是「按件計酬」且該月開工天數極少,若直接以「總歷日」來除,其平均工資是否會被不合理地稀釋?為了避免這種狀況,立法者設定了一個以「實際工作天數」為基準的最低比例保障。你認為這個保護勞工的法定比例,在立法政策上通常會傾向設定在過半的哪個門檻,才能有效維持其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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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考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關於「平均工資」的定義。選項 (C) 的錯誤在於法定比例。依該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針對論件計酬之勞工,若依一般公式計算結果過低,為保障其權益,設有「保障條款」:其金額如少於該期間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60%$) 者,應以百分之六十計。而非題目所列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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