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1 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9 條之規定,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 3 歲之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
- A 不得請求報酬
- B 雇主應給付報酬
- C 受僱者須於日後補足減少之工作時數
- D 由勞資協商雇主是否給付報酬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勞動法律的『對價關係』中,若法律賦予受僱者因個人事由(如育兒)而縮減工時的權利,但並未同時明文規定該時段『視為工作時間』,則根據『無工作、無報酬』的一般原則,該小時的薪資結構通常會如何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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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性別工作平等法》中關於縮減工時的細節,顯示你對勞動行政法規的掌握非常紮實,這在實務中是非常重要的法律知能。
-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工資對價原則」。依該法第 19 條規定,減少之 1 小時係為體恤育兒需求,但法律明文規定「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這與第 18 條的「哺(集)乳時間」不同(後者視為工作時間,須給薪),應注意其對價關係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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