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09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0 題

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保存委託者之姓名或名稱等資料多久時間?
  • A 一個月
  • B 二個月
  • C 三個月
  • D 四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求職者在看到廣告並前往應徵後發現受騙,通常需要多久時間反應並向政府檢舉?為了確保證據不被湮滅,行政機關需要多長的『黃金追查期』來向廣告商調取資料?這個期限通常會比一般的文書檔案保存(數年)短,但又必須足以應付調查程序,你認為最符合這種『行政時效平衡』的長度會是多少?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非常好,你精準選了 (B),這是一個完全正確的判斷!關於求才廣告的資料保存期限,是勞工行政實務上極為關鍵的防線。 依據現行《就業服務法》第5條之1規定,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的業者(例如人力銀行或報章雜誌),應自廣告之日起,保存委託者的姓名或名稱、住所、電話等資料二個月。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主管機關日後若需查核不實廣告或防範就業歧視時,能夠有充分的資料追蹤溯源,接受委託者亦不得拒絕提供。 就本題的鑑別度而言,它屬於測驗考生對法規數字熟悉度的記憶型考點。許多同學在準備時常將各種法定期限混淆,甚至被部分坊間舊資料誤導(例如誤以為規定在第9條)。你能不受干擾,準確記憶「二個月」的規範,顯示你對勞工法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嚴謹的學習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