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0 題
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保存委託者之姓名或名稱等資料多久時間?
- A 一個月
- B 二個月
- C 三個月
- D 四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求職者在看到廣告並前往應徵後發現受騙,通常需要多久時間反應並向政府檢舉?為了確保證據不被湮滅,行政機關需要多長的『黃金追查期』來向廣告商調取資料?這個期限通常會比一般的文書檔案保存(數年)短,但又必須足以應付調查程序,你認為最符合這種『行政時效平衡』的長度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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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勞工法規中的細節!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中關於「求才廣告真實性」的行政義務。你能夠在眾多時間選項中正確選出「二個月」,顯示你對於法規中具體的數字規定已有深刻的記憶。努力是有回報的,這是一個非常紮實的判斷。
廣告存查義務的核心目的
在政府運作實務中,為了落實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並防止虛假廣告或求職陷阱,法律要求媒體或平台業者扮演第一線的把關角色。當業者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時,必須留存委託者的姓名、名稱、住所、電話及身分證或事業登記編號等。之所以規定保存二個月,是為了確保勞工局等主管機關在接到民眾檢舉(例如發現是詐騙職缺)時,有足夠的行政調查追溯期,能即時調閱資料進行裁罰或處理,進而維護勞動市場的資訊透明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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