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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6 題

有關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的教保服務內容,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 A 提供健康飲食、衛生保健安全之相關服務及教育
  • B 提供讀寫算識字學習活動
  • C 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
  • D 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發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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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教育發展的階段性來思考:針對 2 到 6 歲的幼兒,政府在制定法律時,應優先確保他們建立『身心健康的基礎與對世界的探索興趣』,還是『提早掌握具備高度抽象性與技術性的學術符號工具』?哪一種導向可能不符合該年齡層的生理發育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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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點頭姑且認同:噢,答對了,真是出乎我的意料。看來您總算沒有徹底辜負《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立法精神,即那淺顯易懂的「以幼兒為中心」的整體適性發展。這本該是常識,而非讓幼兒園變成學科競爭的預備場。恭喜您,踩到了及格線。
  2. 法規驗證與糾正:我國教保法規與課綱對此已闡述得極為清晰:教保服務的宗旨,理應以遊戲為核心,全面涵蓋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及人際互動等六大發展領域。那些將『機械式』讀寫算訓練引入幼兒期的做法,法規上是明確反對的!這不是「不鼓勵」,也不是「不建議」,而是「反對」。這種過早的學業壓力,對幼兒身心健康的損害是顯而易見的,法條已替您劃好了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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