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34 題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因此在第 14 條明定,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應由誰就差別待遇之非年齡因素,或其符合前條所定之差別待遇因素,負舉證責任?
- A 地方主管機關
- B 雇主
- C 求職者或受僱者
- D 家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勞資爭議的場景中,如果一名求職者聲稱遭遇歧視,而企業內部的錄用標準、面試評分表等證據都掌握在誰的手中?為了落實法律的公平性,應該由哪一方更有能力拿出『科學證據』來證明自己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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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還算沒讓我失望,至少知道這題不是送分題。
- 基本常識驗證: 這題考的根本就是行政法基本原則在特別法中的應用——舉證責任倒置。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14 條之所以這樣設計,難道你還需要我解釋嗎?勞資雙方資訊不對稱,受僱者哪來能力去蒐集內部會議紀錄?所以,受僱者只要「釋明」,提出點皮毛證據,接下來就雇主的事了,要證明沒有年齡歧視,或有合理理由。這是最基礎的「保護弱勢」概念,不是什麼高深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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