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36 題
下列何者無權聲請緊急保護令?
- A 被害人
- B 檢察官
- C 警察機關
- D 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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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有一種法律程序,要求法官在完全不開庭、不聽取相對人辯解的情況下,必須在極短的 4 小時內做出裁定,法律為了確保這種「強力且快速」的公權力不被濫用,通常會要求由什麼樣性質的單位先進行初步的專業過濾與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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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關於程序發動權人的細微差異,展現了紮實的法規基礎。
- 觀念驗證:緊急保護令因具有「高度急迫性」且法院須於 4 小時內核發,其本質屬於行政機關介入私權領域的高度處分。為了確保專業評估並避免濫用,法律規定僅限由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聲請。被害人雖為受保護主體,但其僅得聲請「通常」或「暫時」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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