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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戶政]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二 題

二、A 為澳大利亞籍外國人,經勞動部許可 B 補習班聘僱 A 從事補習班外語教師工作(聘僱期間自 109 年 9 月 4 日起至 111 年 2 月 28 日止),A 持勞動部許可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證延期獲准(居留效期自 109 年 9 月 3 日起至 111 年 2 月 28 日止)。因 A 於 109 年間,數度遭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查獲利用工作以外時間,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從事音樂表演工作,勞動部爰認定 A 有該當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第 1 款規定之情事,發函通知 B 補習班及 A,自 110 年 12 月 20 日起廢止其 109 年 8 月 20 日聘僱許可函並諭知 A 不得再於境內工作,同函並副知內政部移民署。試問,內政部移民署收受勞動部通知後,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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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外國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導致聘僱許可遭廢止時,內政部移民署之後續行政處置。解題須結合《入出國及移民法》最新修法規定,依序論述「居留原因消失而廢止居留許可」、「限期出國與強制驅逐出國」,並特別點出113年施行之新法中「免開驅逐出國審查會」之例外規定,以展現法規適用之精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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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外國人因工作許可遭廢止致居留原因消失時,內政部移民署廢止其居留許可、執行驅逐出國之程序,以及強制驅逐出國審查會例外規定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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