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測量製圖] 土地法規(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第 三 題
三、甲在主管機關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前,原合法之建築物因與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時,試問,依法應如何處理?又若主管機關對於該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在國土計畫中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時,依規定應予適當補償,該補償之性質為何?請析論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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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國土計畫法》中的信賴保護與過渡條款,以及公法上損失補償之法理。答題時需精確引用《國土計畫法》第32條說明「維持原來使用」與「命遷移並補償」的處理機制;接著運用憲法財產權保障、特別犧牲理論及「管制性徵收(Regulatory Taking)」概念,深刻論述補償的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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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國土計畫法實施國土功能分區後,對原有合法不符管制建築物之處理機制,以及將可建築用地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之補償法理性質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原有合法建築物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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