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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測量製圖] 土地法規(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第 四 題

四、需用土地人因公共事業之施行,申請徵收應以事業所需者為必要,惟有礙於原權利人之使用時,原權利人可為完全徵收之請求。試就現行土地徵收條例中有關完全徵收之規定列出,並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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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土地徵收條例》中為保護被徵收人財產權,避免因部分徵收、空間徵收或徵用導致剩餘財產「不能為相當使用」的補救機制。應從「殘餘地一併徵收(第8條)」、「空間徵收轉所有權徵收(第57條)」及「徵用轉徵收(第58條)」三大面向切入,臚列法條要件並申述其法理(比例原則與特別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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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得行使徵收權,然徵收應符合比例原則,僅得徵收事業所必需之範圍。惟若因部分徵收、設定權利或暫時徵用,導致原權利人之剩餘財產無法達其正常使用目的,構成「特別犧牲」時,基於憲法第15條財產權之保障,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特設有「完全徵收(一併徵收)」之請求權機制。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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