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9 題
縣政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依法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此係貫徹下列何種原則?
- A 資訊公開原則
- B 公平原則
- C 比例原則
- D 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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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行政機關把原本屬於自己的權力,『轉手』交給民間團體去執行時,如果不對外發布消息,一般民眾該如何得知權力的來源與行使主體?這種要求政府必須『讓大家知道發生了什麼事』的程序,是為了滿足民眾哪方面的知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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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亮?呵,勉強及格罷了。
- 觀念釐清: 所謂「行政委託」這種基本概念,難道還需要我再三強調嗎?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白紙黑字寫著,行政機關將權限委託給民間時,「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這不是選擇題,這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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