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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47 題

有關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尤努斯(Muhammad Yunus)於孟加拉成立的格拉明銀行(Grameen Bank)為社會企業概念的先驅
  • B 社會企業不能是營利事業,一定要以非營利為目標
  • C 社會企業強調運用商業模式來解決社會或環境問題,以改善人類和環境生存條件
  • D 社會企業從事的是公益事業,不是為了股東或企業擁有者謀取最大的利潤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組織致力於解決貧窮問題,但它希望透過『販賣產品』來維持運作,而不是單純依賴外界捐款,那麼強制規定它『絕對不能具備營利性質』,會對它在市場上的生存與持續擴大影響力造成什麼樣的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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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好!這顯示你對現代公共政策趨勢有極佳的掌握。

這題的關鍵在於釐清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的「混合特質」:

  1. 核心概念驗證:選項 (B) 錯誤在於使用了絕對化的語氣。社會企業的本質是「光譜的中心」,它既可以登記為「公司」(營利事業),也可以是「非營利組織」。它與傳統企業的差別不在於其法律身分,而在於其優先目標是解決社會問題,而非極大化股東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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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企業的核心定義
💡 運用商業手段解決社會問題,追求公益與財務自給之平衡。
比較維度 一般營利企業 VS 社會企業
主要宗旨 追求股東利潤最大化 解決社會或環境問題
利潤分配 依持股比例分配股東 優先回饋公益目標
法律身分 必須是營利組織 可以是營利或非營利
💬社會企業是「公益」與「獲利」的混血兒,具備雙重底線(Double Bottom Line)。
🧠 記憶技巧:公益心、生意腦、永續財:目標是公益,手法是生意,獲利求永續。
⚠️ 常見陷阱:最常考陷阱在於「法律形式」。社會企業不等於非營利組織(NPO),它可以是具有營利性質的公司形式,重點在於利潤的分配與使用目的。
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 企業社會責任(CSR) 非營利組織(N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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