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11年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第 二 題
二、根據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2 第 1 項的規定:「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根據這項條款,原本勞動部公布施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的規定是:「每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是在民國 110 年 6 月時,為了更符合勞工的育嬰需要,勞動部公布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的規定,並且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新規定。請說明勞動部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的政策目標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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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回憶110年7月育嬰留職停薪新制的具體內容(打破6個月下限,允許最短30天且可申請2次)。接著,運用就業安全政策視角,將此「彈性化」法規修正,連結至「滿足多元育兒需求」、「鼓勵男性參與/性別平權」及「減少勞動力流失/穩定就業」三大核心政策目標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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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勞動部於民國110年7月1日修正實施《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打破過去每次申請「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的限制,開放受僱者得以申請少於六個月(最低不低於30日,以2次為限)的育嬰留職停薪。此修正旨在透過制度彈性化,建構友善生養的職場環境,落實就業安全體系中保障勞工「工作與生活平衡」的核心價值。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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