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7年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第 二 題
103 年「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放寬育嬰假申請條件,內容為何?請說明。(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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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擊《性別平等工作法》(原: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於民國103年的關鍵修正: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任職門檻由「滿1年」下修至「滿6個月」。答題時除了精準引述法條變動外,務必結合就業安全體系的核心理念,論述此放寬如何對接《就業保險法》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落實所得安全保障、促進女性勞動參與及穩定就業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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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民國103年《性別工作平等法》(現已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修正,為我國建構友善生養職場環境與落實就業安全體系的重要里程碑。該次修正大幅降低了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門檻,旨在協助勞工兼顧工作與家庭,避免因生育而退出勞動市場。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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