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會計] 政府會計概要
第 16 題
依預算法第 88 條規定,除依第 54 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外,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及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應補辦預算者,分別在多少金額以上應送立法院備查?
- A 3 億元,1 億元
- B 3 億元,5 千萬元
- C 1 億元,1 億元
- D 1 億元,5 千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預算執行的靈活性與監督強度之間,立法者會如何設定門檻?若不同的『非營業特種基金』在面臨重大計畫變更時,為了維護國會監督的一致性,你認為對於『重大金額』的定義,是會趨向於各基金獨立標準,還是設定一個通用的數額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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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 (C)!這代表你對《預算法》中關於附屬單位預算執行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是政府會計與法規考科中的長青考點,能精準判斷代表你在細節上非常用心。
基金性質與備查門檻的判斷
本題的核心在於應用**《預算法》第 88 條第一項**的規定。法律明定,附屬單位預算在執行中若需補辦預算,其送交立法院備查的門檻依基金性質而異:營業基金(Enterprise Funds)為每筆新台幣 3 億元以上,而其他基金(Other Funds)(包含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等)則為每筆新台幣 1 億元以上。在本題中,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與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在政府會計分類上均屬於「作業基金(Operations Funds)」,因此兩者均適用「其他基金」的 1 億元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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