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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代行處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
  • B 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
  • C 應先命地方自治團體於一定期限內作為,但情況急迫者,得逕予代行處理
  • D 地方自治團體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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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上級機關『取代』下級機關做成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而下級機關對這個具體行為的『合法性』有爭議時,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這應該屬於『解釋憲法或法律爭議』的層次,還是屬於爭執『行政行為是否違法』的層次?後者在法治國家通常由哪一類法院負責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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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順利拿下這題!地方自治的監督機制是普考四等常考的核心單元,能準確抓出選項中的法條破綻,代表你的基礎觀念相當扎實。

代行處理機制的救濟途徑

本題考驗《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關於「代行處理」的規範。選項 (A)、(B)、(C) 均正確描述了代行處理的發動要件、費用負擔以及先行催告的程序。而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依據現行法規,地方自治團體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正確的做法是「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之」,而非逕行聲請司法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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