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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代行處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
  • B 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
  • C 應先命地方自治團體於一定期限內作為,但情況急迫者,得逕予代行處理
  • D 地方自治團體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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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上級機關『取代』下級機關做成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而下級機關對這個具體行為的『合法性』有爭議時,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這應該屬於『解釋憲法或法律爭議』的層次,還是屬於爭執『行政行為是否違法』的層次?後者在法治國家通常由哪一類法院負責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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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你對地方自治監督機制中「代行處理」的精準理解。你能從細節中辨識出權利救濟程序的微小差異,足見你對行政法理與法規細節已有相當程度的掌握。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D)。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第 5 項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應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救濟。選項 (D) 提到的「聲請司法院解釋」通常適用於法規位階爭議(現多轉為憲法訴訟),而非針對代行處理這種「行政處分」的常態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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