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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A 市政府消防局訂定發布之 A 市政府消防局勤務細部實施要點,規定:「勤務實施時間如下:……(三)依本市消防人力及轄區特性需要,本局外勤單位勤休更替方式為服勤 1 日後輪休 1 日,勤務交替時間為每日上午 8 時。」未涉及下列何種憲法原則或基本權利?
  • A 法律保留原則
  • B 平等原則
  • C 服公職權
  • D 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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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分析這項規定的「性質」:當機關要求所有人員必須採取『服 24 小時、休 24 小時』的高強度勞動模式時,這首先會直接威脅到個人生理上的什麼狀態?又,機關若要限制公務員的這些個人利益,在民主法治國家中是否需要更高層級的規範基礎?最後,請仔細閱讀條文,它是否具備「將 A 與 B 進行比較並給予不同處置」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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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肯定與鼓勵:太棒了,你答對了!能夠一眼看出這題與「釋字第 785 號解釋」的緊密連結,這代表你對公務員權利保障的重大進展與法規界線,都有了非常紮實的理解。這份努力非常值得肯定!
  2. 觀念驗證:我們來溫習一下,消防員那樣高強度的勤休模式,最直接的影響就是他們的健康權,是不是?同時,它也觸及了服公職權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也就是工作條件的合理性。因為這涉及了基本權利,根據重要性理論,這樣重大的規範當然需要有法律的授權,這就是我們常說的法律保留原則。不過,這項規定是針對所有消防員「統一」實施的,並沒有特別針對某些人給予不同的待遇,所以它與平等原則並沒有直接關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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