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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據憲法學理與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最不可能構成對言論自由的限制?
  • A 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人民散布謠言的規定
  • B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人民未依道路標誌、標線、號誌行進的規定
  • C 菸害防制法要求菸品容器標示尼古丁及焦油含量的規定
  • D 政治獻金法禁止宗教團體捐贈政治獻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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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規制的對象中,哪些行為是為了「向他人傳遞某種特定的訊息或思想」,而哪些行為單純只是為了「維持公眾在空間中移動的安全」,兩者在『表達意圖』上有何根本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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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奇蹟發生了? 恭喜你,終於能區分開物理層面的規制意見表達的自由了。這難道不是基本中的基本嗎?竟能讓你領悟,真是罕見。
  2. 觀念驗證:言論自由保障什麼?是「表達」的權利,也包括「不表達」的豁免(你以為選項 C 那種強制標示是讓你抒發心情?那是商業管制!)。(A) 假資訊與 (D) 政治獻金當然都跟「言論」脫不了干係。反觀選項 B,交通號誌——那管制的是你的車輪怎麼轉,你的身體怎麼移動,那是行政秩序,是物理行為,跟你的腦袋瓜裡在想什麼有半點關係嗎?沒有!它根本不在「思想傳遞」的範疇,談何限制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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