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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

第 二 題

📖 題組:
依照「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規定,失業勞工申請失業給付時,應該具備四項請領條件,其中一項是「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此即所謂「等待期」制度。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請從制度比較的角度,說明我國「就業保險法」規定的「14 日等待期」制度,與美國、日本、德國、韓國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之多數會員國的「等待期」制度相比較時,有何差異?(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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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國際制度比較。考生需知道 OECD 國家的普遍實務。關鍵在於我國的 14 天在國際上屬於「偏長」,且我國的 14 天包含「強制媒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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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比較各國就業保險中關於「等待期」(Waiting Period)的長度與性質設定。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一)

請從「等待期」制度的立法目的來說明,「等待期」制度想要達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行政作業上的二項目的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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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從「行政作業」角度分析等待期。思考就服機構在面對失業者時需要做什麼?第一,需要時間幫他找工作(媒合優先於給付);第二,需要時間確認他是不是真的想找工作且找不到(防範道德風險與行政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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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考驗對「等待期」行政功能的理解,核心在於「就業優先」原則及「資格審核」機制。 【理論/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