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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法制] 刑法

第 四 題

四、甲開車載 A 出遊,至杳無人跡之處看風景,甲突然提議要與 A 性交, A 起先拒絕,但甲不斷強力要求,雖然並未動手或出言恫嚇,態度卻越來越兇惡。A 心想自己與甲體力差距懸殊,當地又無人相助,激怒甲只是徒增傷害,於是屈從於甲的意思與其性交。在驅車回返途中,甲又和 A 說,剛剛性交的過程中感到 A 病氣甚重,應是被靈體纏身,需再次性交始能將陽氣傳入驅趕靈體。A 確實罹患癌症,故信以為真,內心恐懼,再次答應與甲性交。請問甲的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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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性侵害犯罪中不同的手段認定:

  1. 第一次性交(荒野屈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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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之手段認定。第一部分爭點在於「環境壓力」是否構成違反意願之方法;第二部分爭點在於「宗教/醫療詐術」是否可納入強制性交罪之評分範疇。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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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交之手段認定
💡 只要手段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即屬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刑法第 221 條之「違反其意願」不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為必要。
  • 利用孤立環境與體力差距產生心理壓力,屬違反意願之手段。
  • 以宗教或醫療詐術結合恐懼使其屈從,構成強制性交而非單純詐欺。
  • 兩次行為若犯意各別且手段不同,應依刑法第 50 條數罪併罰。
🧠 記憶技巧:違意不需不能抗,環境詐術皆入罪,犯意個別數罪罰。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誤將「第二次詐術性交」論以利用權勢罪或普通詐欺,應注意有無「壓制意願」之恐懼要素。
刑法第 228 條利用權勢性交罪 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 性自主決定權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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