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法制] 刑法
第 三 題
甲近來因身體不好、事業不順等問題甚為煩惱,經人介紹與某號稱「大師」之乙認識,乙對甲說,甲之身體內有許多髒東西,需其透過神通以性交方式進入甲之體內將之取出,否則甲會有更大厄運降臨。甲考慮數日後,同意與乙發生性關係以求改運。試問乙該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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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宗教騙色』題型,應立即聯想三大檢驗層次:一、是否構成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探討鬼神降災是否屬恐嚇?因詐術產生之『動機錯誤』是否阻卻被害人同意的有效性?);二、是否構成第229條詐術性交罪(限於誤認配偶);三、是否構成第339條詐欺得利罪(性交是否為財產上利益?)。透過嚴謹的三階層法益涵攝,點出現行刑法在此類『單純詐術性交』上的處罰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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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宗教騙色案件中,以怪力亂神之詞騙取性交同意,是否該當強制性交罪之「違反意願之方法」?「性交利益」是否為詐欺罪之客體? 【解析】 壹、乙不成立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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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騙色刑事責任
💡 宗教詐取性交因不具強制性且性非財產利益,依罪刑法定不罰。
| 比較維度 | 強制性交罪 (第221條) | VS | 詐術性交罪 (第229條) |
|---|---|---|---|
| 行為手段 | 強暴、脅迫、恐嚇等 | — | 施用詐術 |
| 被害人認知 | 意思自由受壓制 | — | 誤認對象為配偶 |
| 錯誤類型 | 法益侵害本質錯誤 | — | 身分對象之錯誤 |
💬宗教騙色通常不符此二罪要件,實務上多屬現行法處罰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