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制] 刑法
第 四 題
甲、乙為男女朋友,乙有意與甲分手,乃約在某汽車旅館談判,由於乙非常堅持,甲只好作勢要跳樓自殺,並威脅乙:「如果不繼續交往,且以發生性行為作為證明交往的依據,我就要跳樓自殺」,由於甲步步逼近窗戶邊緣且作勢要跳樓,乙只好與甲發生性行為而讓甲放棄自殺。請問甲的刑事責任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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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判斷『以自殺相逼(情緒勒索)』是否構成刑法上的強制手段。考生應檢驗甲的行為是否該當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中的『脅迫』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並探討『加害自己』與『壓制他人性自主決定權』之間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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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以自殺相脅迫使他人發生性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中「脅迫」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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