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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制] 刑法

第 四 題

甲、乙為男女朋友,乙有意與甲分手,乃約在某汽車旅館談判,由於乙非常堅持,甲只好作勢要跳樓自殺,並威脅乙:「如果不繼續交往,且以發生性行為作為證明交往的依據,我就要跳樓自殺」,由於甲步步逼近窗戶邊緣且作勢要跳樓,乙只好與甲發生性行為而讓甲放棄自殺。請問甲的刑事責任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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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判斷『以自殺相逼(情緒勒索)』是否構成刑法上的強制手段。考生應檢驗甲的行為是否該當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中的『脅迫』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並探討『加害自己』與『壓制他人性自主決定權』之間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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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以自殺相脅迫使他人發生性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中「脅迫」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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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死相逼之性交罪責
💡 自殺要挾屬情緒勒索,不構成刑法強制性交罪之「脅迫」手段。
比較維度 刑法上之脅迫 VS 自殺要挾 (情緒勒索)
惡害對象 被害人或其家屬法益 行為人自身生命
不法強度 足以妨害意思決定自由 未達法律評價之強制力
刑事責任 構成強制性交或強制罪 不構成犯罪 (道德範疇)
💬刑法脅迫需針對他人法益,自殺因惡害指向行為人自己而不符構成要件。
🧠 記憶技巧:脅迫對象看『他人』,自殺勒索在『自己』;強度未達不法性,道德勒索非罪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違反意願」即構成犯罪,忽略強制罪與性交罪均要求具備「不法手段」之客觀要件。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不法手段與目的之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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