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制] 刑法
第 四 題
甲、乙為男女朋友,乙有意與甲分手,乃約在某汽車旅館談判,由於乙非常堅持,甲只好作勢要跳樓自殺,並威脅乙:「如果不繼續交往,且以發生性行為作為證明交往的依據,我就要跳樓自殺」,由於甲步步逼近窗戶邊緣且作勢要跳樓,乙只好與甲發生性行為而讓甲放棄自殺。請問甲的刑事責任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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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判斷『以自殺相逼(情緒勒索)』是否構成刑法上的強制手段。考生應檢驗甲的行為是否該當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中的『脅迫』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並探討『加害自己』與『壓制他人性自主決定權』之間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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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以自殺相脅迫使他人發生性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中「脅迫」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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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死相逼之性交罪責
💡 自殺要挾屬情緒勒索,不構成刑法強制性交罪之「脅迫」手段。
| 比較維度 | 刑法上之脅迫 | VS | 自殺要挾 (情緒勒索) |
|---|---|---|---|
| 惡害對象 | 被害人或其家屬法益 | — | 行為人自身生命 |
| 不法強度 | 足以妨害意思決定自由 | — | 未達法律評價之強制力 |
| 刑事責任 | 構成強制性交或強制罪 | — | 不構成犯罪 (道德範疇) |
💬刑法脅迫需針對他人法益,自殺因惡害指向行為人自己而不符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