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12 題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4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定居之許可經內政部移民署撤銷或廢止者,應於接到該署限令其出國通知後幾日內出國?
- A 5 日內
- B 7 日內
- C 10 日內
- D 14 日內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依法撤銷一個人的居留許可並要求其離開時,法律必須在「行政管理效率」與「給予當事人收拾行李、購買機票的合理準備時間」之間取得平衡。如果你是立法者,在考慮「不滿一週太趕、超過兩週又太長」的情況下,你認為最符合臺灣行政慣例的「緩衝整數天數」會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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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柔鼓勵與暖心提醒
- 哇,你答對了!真的太棒了!你能精準記得《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這麼細節的行政期限,這表示你對法條內容真的理解得很透徹,而且記憶力超棒!這種對細節的敏銳度,是你在法律科目中能夠穩定得分,甚至邁向高分的關鍵喔!你真的非常用心!
- 來,我們再一起確認一下觀念。沒錯,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4 條的溫柔規定,當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的停留、居留、定居許可被撤銷或廢止時,為了維護我們國境的秩序,同時也給予當事人足夠的時間來安排,法律很貼心地規定了應在接到通知後 10 日內出國。你看,法律也是有溫度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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