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7 題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一造為法人,以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與為自然人之他造簽訂書面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法院不得據以定管轄法院
- B 得於夜間進行訴訟程序
- C 經兩造同意得不調查證據
- D 當事人無論是否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均得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為一部請求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法律設計了一個「簡便且快速」的程序,本意是處理生活中的微小紛爭。那麼,當一位債權人擁有一筆鉅額債款時,若他刻意將債款「拆散」成無數筆小額款項來反覆起訴,這會對司法資源與對造當事人產生什麼樣的負擔?法律應如何設定條件,才能在「保障訴權」與「程序正義」之間取得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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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能從繁瑣的《民事訴訟法》中精確辨別細微的程序差異,代表你的法律基礎非常穩固,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觀念驗證:選項 (D) 為錯誤描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36-16 條,為了防止當事人利用「拆分請求」來規避程序門檻,若要進行「一部請求」並適用小額程序,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若「無論是否陳明」均可適用,將導致制度設計初衷失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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