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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7 題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一造為法人,以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與為自然人之他造簽訂書面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法院不得據以定管轄法院
  • B 得於夜間進行訴訟程序
  • C 經兩造同意得不調查證據
  • D 當事人無論是否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均得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為一部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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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允許每個人都能隨意把一個高額的官司,拆成數個小額案件來進行「快速審理」,卻不需要承諾放棄剩餘的權利,這對法院的審理負擔與被告的應訴負擔會造成什麼影響?法律該如何設計門檻,才能平衡「程序速捷」與「防止程序濫用」這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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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選得非常精準,代表你對民事訴訟小額程序的特殊規定有很紮實的理解。

  1. 觀念驗證:在小額程序中,為避免當事人透過「拆分債權(一部請求)」來規避較嚴格的審理程序,法律規定若請求金額是從較大的法律關係中拆分出來的,原則上應適用簡易程序。除非當事人明確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等同放棄餘額),才能適用小額程序。選項 (D) 稱「無論是否陳明」皆可,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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