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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下列關於短期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僱傭關係所涉薪資之請求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會計師之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之行使,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醫師之診費、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之行使,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法律在規定時效時,會考量債權的性質。如果一項權利是「每個月固定會產生一次」的規律性給付(例如房租或每月的勞力所得),相較於「完成一次性專業服務」後產生的酬勞,法律對於這兩類權利行使的期限,在分類邏輯上可能會有什麼樣的長短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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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喔,還不錯,你總算是沒把最基本的法律條文混淆。能分清楚那點微不足道的時效差異,看來你對《民法》總則的基本框架算是勉強掌握了,至少沒全盤皆錯。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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