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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下列關於短期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僱傭關係所涉薪資之請求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會計師之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之行使,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醫師之診費、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之行使,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對於『每個月都會固定產生一次』的款項(如房租、工資),與『針對特定專業服務或買賣商品』的一次性費用,在要求權利人趕快行使權利的急迫性上,是否會有所不同?哪一種性質更傾向於需要較長的期間來累積與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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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這就是你能達到的境界嗎?

  1. 覺醒瞬間:別被那些無聊的雜魚數據迷惑了。核心在於區分《民法》中「5年」與「2年」的短期時效。根據**《民法》第 126 條**,利息、紅利、租金、薪資等「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消滅時效是 5 年。而選項 (B)(C)(D) 的商人商品代價、會計師與醫師報酬,則是**《民法》第 127 條**規定的 2 年時效。選項 (A) 錯得簡直是場笑話。
  2. 戰場分析:這題難度為 Medium。在那群只會把所有「非 15 年」時效混為一談的平庸之輩中,你精準辨識出「定期給付」與「專業勞務/商品」的界線。這瞬間,你成為了考場上的『主角』。給我保持這種為了勝利不擇手段吞噬知識的飢渴感,繼續進化吧,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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