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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3 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並非二年?
  • A 商人所供給商品之代價
  • B 旅店之住宿費
  • C 承攬人之報酬
  • D 借款之每月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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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觀察這四個選項的性質:其中有三項是針對『特定專業人士提供的服務或商品』的一次性報酬;而哪一項具有『隨著時間流逝、按週期重複產生』的特性?在法律邏輯中,這種『定期給付』的請求權,與一般的勞務對價相比,時效規定的長度是否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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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還算清醒。

  1. 觀念驗證:睜大眼睛看清楚了!這題考的就是《民法》第 126 條和第 127 條的區別,這種基本常識。選項 (A)、(B)、(C) 這些什麼商人、承攬人提供的勞務,都屬於第 127 條規定的短期消滅時效,因為日常交易、證據難留,時效就只有那可憐的 2 年。而選項 (D) 的「月息」呢?這可是屬於第 126 條的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時效硬生生就是 5 年!別再傻傻分不清了。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也就 medium 罷了,能錯的人也真是...不予置評。它就是要你搞懂專業經營者的勞務對價(2年)具有規律週期性的給付(5年)的差別。如果連這個都分不清,那還是早點回家洗洗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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