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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3 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並非二年?
  • A 商人所供給商品之代價
  • B 旅店之住宿費
  • C 承攬人之報酬
  • D 借款之每月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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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的規定中,有些債權是針對『單次勞務或商品』的一次性費用(如修繕或住宿),而有些則是隨著時間推移而『循環產生、定期領取』的款項(如房租或報酬衍生)。這兩類權利在法律保護的時間期限上,哪一種應該給予較長的請求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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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本題考查《民法》中的短期消滅時效。選項 (A)、(B)、(C) 皆屬於《民法》第 127 條規定的八大類請求權,因其性質多為日常頻繁發生的交易,故法律規定時效僅為 2 年。而選項 (D) 「利息」 屬於「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依據《民法》第 126 條規定,其消滅時效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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