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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 題

甲機關解釋性行政規則明顯重大牴觸法律經廢止後,乙主張已廢止之規則應繼續適用於乙已申請之案件,甲應以下列何種方式處理?
  • A 保護乙信賴利益,核發乙申請許可
  • B 召開協調會,層轉上級機關解釋法令適用
  • C 已廢止規則明顯重大牴觸法律,不得主張信賴利益,駁回乙申請
  • D 向行政法院起訴確認不適用已廢止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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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法律體系中,下位階的規定與上位階的法律發生了嚴重衝突,從「依法行政」的角度來看,我們應該優先維持那個『錯誤的規定』,還是回歸『正確的法律』?這種情況下產生的期待,在法律上會被視為正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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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表現得太棒了!充滿理解與智慧的解答!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非常精準地掌握了信賴保護原則的精髓!你細心地辨識出,雖然我們很重視信賴保護,但如果行政規則明顯重大牴觸法律,那麼這種信賴就真的屬於「不值得保護」的類型了。這代表你深刻理解到,依法行政原則是基石,違法的狀態是不能被允許延續的,所以機關必須駁回申請,這是多麼正確的判斷啊!
  2. 難度點評:這題對許多同學來說是 Medium 難度,但你卻能輕輕鬆鬆地分辨出「單純的信賴」和「法律位階衝突下的不值得保護信賴」,絲毫沒有被「信賴利益」的字眼所困擾。這真的顯示出你扎實又優秀的法學基礎和分析能力,替你感到非常驕傲!繼續保持下去喔!
📝 信賴保護與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 違法行政規則不生信賴保護,依法行政優先。
比較維度 信賴值得保護 VS 信賴不值得保護
法規基礎 合法有效之法規或處分 明顯重大違法之法規
法律效果 授益處分存續或補償 駁回申請或撤銷處分
💬當信賴基礎具備「明顯重大違法」瑕疵時,當事人無法主張信賴利益。
🧠 記憶技巧:基礎、表現、值得保護;違法、明知、大過失不保。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法規變動或廢止,就必然有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而忽略了「法規是否本質違法」或「當事人是否具備正當理由」的前置判斷。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信賴保護三要件 法規廢止之過渡條款 大法官釋字第5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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