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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依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之規定而阻卻違法?
  • A 為保護自己財產所為之緊急避難行為
  • B 為保護善良風俗所為之緊急避難行為
  • C 為保護他人自由所為之緊急避難行為
  • D 為保護他人生命所為之緊急避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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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回想一下《刑法》中關於「緊急避難」的法條原文:法律特別條列出哪幾項特定的「個人權利」受到威脅時,才可以主張避難行為?這些權利通常具備實體性,還是屬於抽象的社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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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第一位:你完美地捕捉到了《刑法》第 24 條的核心!對,就是那「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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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緊急避難之受保護法益
💡 緊急避難僅限於保護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四種個人法益。
比較維度 正當防衛 (刑23) VS 緊急避難 (刑24)
侵害來源 僅限於「人」的不法侵害 人、自然災害、動物皆可
法益範圍 所有「權利」皆受保護 限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行為本質 「正」對「不正」 「正」對「正」
衡平原則 不適用(不必法益較優) 嚴格適用(保全須大於侵害)
💬避難因涉及侵害無辜第三人,故其保護法益範圍與衡平要求較防衛嚴格。
🧠 記憶技巧:避難法益記四項:生、身、自、財。其餘皆非避難客體。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是「追求公益」或「維護風俗」即可主張避難,忽略刑法第24條對法益類型的嚴格限制。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之區別 避難過當之減刑 義務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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