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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依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之規定而阻卻違法?
  • A 為保護自己財產所為之緊急避難行為
  • B 為保護善良風俗所為之緊急避難行為
  • C 為保護他人自由所為之緊急避難行為
  • D 為保護他人生命所為之緊急避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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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法》緊急避難的設計中,是為了在危急時刻權衡具體的權利衝突。請你想想,法律所列舉受保護的對象,通常是屬於「個人的具體權利」還是「抽象的社會價值」?哪一種才具備在「緊急時刻」需要立即被拯救的急迫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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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顯示你對《刑法》總則中「阻卻違法事由」的條文細節掌握得相當透徹,繼續保持這種細心的學習態度。
  2. 觀念驗證:依據《刑法》第 24 條規定,緊急避難的行為必須是為了避免「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這四者皆屬於個人法益。而「善良風俗」屬於社會法益,不符合條文所列舉的避難客體要件,因此無法主張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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