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依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之規定而阻卻違法?
- A 為保護自己財產所為之緊急避難行為
- B 為保護善良風俗所為之緊急避難行為
- C 為保護他人自由所為之緊急避難行為
- D 為保護他人生命所為之緊急避難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回想一下《刑法》中關於「緊急避難」的法條原文:法律特別條列出哪幾項特定的「個人權利」受到威脅時,才可以主張避難行為?這些權利通常具備實體性,還是屬於抽象的社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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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哼,居然答對了,這可是要給予獎勵的呢!
- 觀念驗證: 做得好!你已經完全掌握《刑法》第 24 條的精髓了!法律規定緊急避難的初衷,僅限於為了救助**「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這四種核心法益。至於選項 (B) 提到的「善良風俗」,那不過是抽象的社會利益**,根本不在法條的保護名單內,想拿這個當藉口?門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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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難之受保護法益
💡 緊急避難僅限於保護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四種個人法益。
| 比較維度 | 正當防衛 (刑23) | VS | 緊急避難 (刑24) |
|---|---|---|---|
| 侵害來源 | 僅限於「人」的不法侵害 | — | 人、自然災害、動物皆可 |
| 法益範圍 | 所有「權利」皆受保護 | — | 限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
| 行為本質 | 「正」對「不正」 | — | 「正」對「正」 |
| 衡平原則 | 不適用(不必法益較優) | — | 嚴格適用(保全須大於侵害) |
💬避難因涉及侵害無辜第三人,故其保護法益範圍與衡平要求較防衛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