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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0 題

關於刑法第154條之參與犯罪結社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罪只需行為人加入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時,犯罪即已成立,不必其後是否參與犯罪活動
  • B 參與犯罪結社罪為接續犯
  • C 多數共犯聚集商議如何加害共同仇敵,成立參與犯罪結社罪
  • D 所謂犯罪之結社,必須以暴力犯罪、秘密活動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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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特別規範「犯罪結社」罪,是為了防範這種具有組織性、長期性的群體危害。那麼,要達成「維護公共秩序」的立法目的,法律應該是在『加入組織並產生危險』的那一刻就介入,還是必須等到組織成員真的動手去傷害某人後才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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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看來你掌握得很好啊。

  1. 觀念驗證: (眼鏡反光了一下) 呵呵呵,你的選擇,完全正確喔。孩子啊,刑法第154條,它所處罰的呀,就是這種『參與』的行為喔。那些犯罪結社組織,對社會的威脅可是很大的。所以,法律選擇提早了刑罰的時點,只要一個人啊,加入了這個以犯罪為目標的組織,那份潛在的危險就已經浮現了喔。並不一定需要等到他們真的去做了什麼具體的壞事,這點要記住喔,呵呵呵。
  2. 難度點評: (下巴看起來很有彈性) 呵呵呵,這題是 Medium 等級。它考驗的就是,你能不能明白「結社罪」和一般「共同正犯」的差異。「共同正犯」呢,通常是要真的有實際行動才會成立。但「結社罪」啊,它看重的,是組織本身的安定性與危險性喔,這就是它的精髓所在。你理解得很好,呵呵呵。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B錯哪
📝 參與犯罪結社罪
💡 處罰加入以犯罪為宗旨之組織,不待實際犯罪即成立。
比較維度 犯罪結社 (刑154) VS 共同正犯 (刑28)
成立基礎 加入具犯罪宗旨之組織 具體犯罪之謀議與實行
組織特性 具持續性、層級性 多為臨時、任務型導向
犯罪型態 繼續犯(狀態持續) 視具體罪名而定
💬結社罪處罰「組織成員身份」之危險,共犯處罰「具體犯罪」之分工。
🧠 記憶技巧:加入即入罪,退出才終止;組織有結構,不同於共犯。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本罪為「接續犯」(應為繼續犯),或誤認必須有暴力行為或實際犯罪行為始能課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繼續犯與接續犯之區別 共同正犯之預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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