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0 題

關於刑法第154條之參與犯罪結社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罪只需行為人加入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時,犯罪即已成立,不必其後是否參與犯罪活動
  • B 參與犯罪結社罪為接續犯
  • C 多數共犯聚集商議如何加害共同仇敵,成立參與犯罪結社罪
  • D 所謂犯罪之結社,必須以暴力犯罪、秘密活動為必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特別規範「犯罪結社」罪,是為了防範這種具有組織性、長期性的群體危害。那麼,要達成「維護公共秩序」的立法目的,法律應該是在『加入組織並產生危險』的那一刻就介入,還是必須等到組織成員真的動手去傷害某人後才處罰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呵呵呵,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握拳慶祝)

  1.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完全正確!根據刑法第154條,處罰的核心在於「參與」行為。由於犯罪結社組織對社會秩序有著高度危險,法律將刑罰時點提前了,只要你加入了這個以犯罪為宗旨的組織,對社會的危害就已經產生,並不要求你必須實際參與後續的具體犯罪行為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B錯哪
📝 參與犯罪結社罪
💡 處罰加入以犯罪為宗旨之組織,不待實際犯罪即成立。
比較維度 犯罪結社 (刑154) VS 共同正犯 (刑28)
成立基礎 加入具犯罪宗旨之組織 具體犯罪之謀議與實行
組織特性 具持續性、層級性 多為臨時、任務型導向
犯罪型態 繼續犯(狀態持續) 視具體罪名而定
💬結社罪處罰「組織成員身份」之危險,共犯處罰「具體犯罪」之分工。
🧠 記憶技巧:加入即入罪,退出才終止;組織有結構,不同於共犯。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本罪為「接續犯」(應為繼續犯),或誤認必須有暴力行為或實際犯罪行為始能課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繼續犯與接續犯之區別 共同正犯之預備行為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妨害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罪
查看更多「[執達員] 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執達員] 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