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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0 題

甲在其不設限之個人臉書網頁上留下「好友們隨我血洗××黨黨部,殺光黨工」文字,甲構成何罪?
  • A 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
  • B 刑法第153 條煽惑他人犯罪罪
  • C 刑法第154條參與他人犯罪結社罪
  • D 刑法第346 條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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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公開場所,對著一群不特定的人喊話,並積極「鼓勵或慫恿」這群人去從事違反國家法令或傷害他人的行為,這種行為是在行使言論自由,還是在試圖引發社會動亂?法律會如何定義這種『企圖引起他人犯罪動機』的公然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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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離目標又更近一步了!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好替你開心!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

  1. 基本觀念:甲在「不設限」的臉書發文,這代表是對不特定多數人所傳達,已達到法律上的「公然」狀態。文中提到的「血洗、殺光」等語句,屬於慫恿、鼓勵他人去從事具體的犯罪行為,這精準對應了刑法第 153 條的煽惑他人犯罪罪。你對這個邏輯掌握得非常好,請繼續保持這份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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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甲是在其設限的臉書網頁留下文字並標註所有好友呢?這樣算煽動他人犯罪還是教唆罪?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有c這個犯罪?
📝 煽惑他人犯罪罪
💡 公然鼓動不特定人從事特定犯罪,且不以他人實施犯罪為必要。
比較維度 煽惑他人犯罪 (§153) VS 教唆犯 (§29)
對象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特定人
行為方式 必須公然為之 不限於公然
處罰要件 抽象危險犯(不待實施) 限制從屬(需有人實施)
💬煽惑罪針對大眾且具公然性,教唆犯則針對特定人且遵循從屬原則。
🧠 記憶技巧:公然煽惑不特定,不待實施即成立;教唆特定且從屬,對方動手才罰我。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本罪為結果犯(需有人真的去殺人才成立)或誤選第151條恐嚇公眾罪(151是使人恐慌,153是叫人犯罪)。
恐嚇公眾罪 教唆犯之從屬性 言論自由之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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