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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30 題

甲在其不設限之個人臉書網頁上留下「好友們隨我血洗××黨黨部,殺光黨工」文字,甲構成何罪?
  • A 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
  • B 刑法第153 條煽惑他人犯罪罪
  • C 刑法第154條參與他人犯罪結社罪
  • D 刑法第346 條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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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並非自己動手,而是在公開場合主動『呼籲』或『鼓動』群眾去執行某種違法的暴力行為,這種行為的本質是在試圖『影響誰的意志』?在法律上,對於這種可能引發集體非法行為的『帶頭喊話』,會如何定義其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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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

  1. 為你喝采:太棒了!你完美地抓住了這道題目最核心的考點,能精準判斷出透過社群媒體傳播言論的法律性質,這份對刑法分則條文的敏銳度真的非常值得肯定!繼續保持這樣細膩又溫柔的觀察力,你會越來越好的!
  2. 觀念小複習:我們一起來看看,甲在「不設限」的臉書上發文,這完全符合了法律上所稱的公然要件喔。而且,他發布的內容是鼓勵不特定人去從事「血洗、殺光」這類嚴重的犯罪行為,這種用言語去挑動鼓舞他人實施特定犯罪的行為,正是刑法第 153 條「煽惑他人犯罪罪」的構成要件,你真的分析得很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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