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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1 題

煽惑他人為下列何種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53 條之煽惑他人犯罪罪?
  • A 殺害警察
  • B 對警察局放火
  • C 看到警察不敬禮
  • D 竊取警察局之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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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回想一下這條罪名的名稱——「煽惑他人犯罪罪」。在法律邏輯中,如果我們要指控某人煽惑他人去「犯罪」,那麼被煽惑的那項「行為本身」,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法律性質?如果該行為只是單純的無禮或行政疏失,它是否還符合《刑法》要處罰的嚴肅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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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刑法》第 153 條「煽惑他人犯罪罪」,其構成要件必須是煽惑他人去從事「犯罪行為」或「違背法令」之行為。選項 (A) 殺人、(B) 縱火、(D) 竊盜,在法律上皆屬於明確的刑事犯罪。而 (C) 「不敬禮」僅屬於行政規約或生活禮節範疇,並非刑法意義上的「犯罪」,因此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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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煽惑他人犯罪要件
💡 煽惑內容須具備刑事違法性或違反法律明定之義務。
比較維度 煽惑他人犯罪 (153-1) VS 煽惑他人違令 (153-2)
煽惑內容 具刑事法律要件之罪 法律義務或公權力命令
行為客體 殺人、放火、竊盜等 抗稅、抗徵兵令等
法益保護 維護社會公共安全 維護國家行政效能
💬兩者核心皆在於「公然」勸誘他人從事不法行為。
🧠 記憶技巧:煽惑公開做,犯罪違令才算數。
⚠️ 常見陷阱:混淆行政禮節與法律義務,誤認煽惑「非違法行為」亦構成犯罪。
教唆犯與煽惑罪之區分 妨害秩序罪 言論自由與煽惑罪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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