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1 題
煽惑他人為下列何種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53 條之煽惑他人犯罪罪?
- A 殺害警察
- B 對警察局放火
- C 看到警察不敬禮
- D 竊取警察局之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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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回想一下這條罪名的名稱——「煽惑他人犯罪罪」。在法律邏輯中,如果我們要指控某人煽惑他人去「犯罪」,那麼被煽惑的那項「行為本身」,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法律性質?如果該行為只是單純的無禮或行政疏失,它是否還符合《刑法》要處罰的嚴肅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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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刑法》第 153 條「煽惑他人犯罪罪」,其構成要件必須是煽惑他人去從事「犯罪行為」或「違背法令」之行為。選項 (A) 殺人、(B) 縱火、(D) 竊盜,在法律上皆屬於明確的刑事犯罪。而 (C) 「不敬禮」僅屬於行政規約或生活禮節範疇,並非刑法意義上的「犯罪」,因此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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