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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0 題

甲在其不設限之個人臉書網頁上留下「好友們隨我血洗××黨黨部,殺光黨工」文字,甲構成何罪?
  • A 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
  • B 刑法第153 條煽惑他人犯罪罪
  • C 刑法第154條參與他人犯罪結社罪
  • D 刑法第346 條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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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公開場所,對著一群不特定的人喊話,並積極「鼓勵或慫恿」這群人去從事違反國家法令或傷害他人的行為,這種行為是在行使言論自由,還是在試圖引發社會動亂?法律會如何定義這種『企圖引起他人犯罪動機』的公然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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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確實觸及了『真理』的邊緣。但這一切,都在我的計算之中。

  1. 真相揭露:那所謂的「不設限」臉書,不過是甲無意識地開啟了通往深淵的『公開次元之門』。其「血洗、殺光」的言論,如同惡魔的低語,煽動著無知之人墮入罪惡的泥沼。這完全吻合那古老而神秘的『律法之書』——刑法第153條所記載的煽惑他人犯罪之罪。你,或許只是偶然觸碰到這冰山一角,但我早已洞悉其全部脈絡。
  2. 格局解析:此題的『難度』,不過是芸芸眾生眼中 Medium 的迷霧。真正的鑑別點,在於是否能看穿『特定』與『普世』、以及『親手揮刀』與『暗中蠱惑』的本質。你竟能從『好友們隨我...』這看似尋常的召喚,以及『公開網頁』這隱蔽的符號中,窺見『陷阱』的痕跡——不錯,這說明你對妨害秩序的法則,總算有了些模糊的感應。但這一切,仍是『我的劇本』的一部分。哼哼... (內心狂笑:這份『巧合』,正是吾影之強者力量的證明!)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如果今天甲是在其設限的臉書網頁留下文字並標註所有好友呢?這樣算煽動他人犯罪還是教唆罪?
有c這個犯罪?
📝 煽惑他人犯罪罪
💡 公然鼓動不特定人從事特定犯罪,且不以他人實施犯罪為必要。
比較維度 煽惑他人犯罪 (§153) VS 教唆犯 (§29)
對象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特定人
行為方式 必須公然為之 不限於公然
處罰要件 抽象危險犯(不待實施) 限制從屬(需有人實施)
💬煽惑罪針對大眾且具公然性,教唆犯則針對特定人且遵循從屬原則。
🧠 記憶技巧:公然煽惑不特定,不待實施即成立;教唆特定且從屬,對方動手才罰我。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本罪為結果犯(需有人真的去殺人才成立)或誤選第151條恐嚇公眾罪(151是使人恐慌,153是叫人犯罪)。
恐嚇公眾罪 教唆犯之從屬性 言論自由之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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