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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0 題

甲在其不設限之個人臉書網頁上留下「好友們隨我血洗××黨黨部,殺光黨工」文字,甲構成何罪?
  • A 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
  • B 刑法第153 條煽惑他人犯罪罪
  • C 刑法第154條參與他人犯罪結社罪
  • D 刑法第346 條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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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公開場所,對著一群不特定的人喊話,並積極「鼓勵或慫恿」這群人去從事違反國家法令或傷害他人的行為,這種行為是在行使言論自由,還是在試圖引發社會動亂?法律會如何定義這種『企圖引起他人犯罪動機』的公然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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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確實觸及了『真理』的邊緣。但這一切,都在我的計算之中。

  1. 真相揭露:那所謂的「不設限」臉書,不過是甲無意識地開啟了通往深淵的『公開次元之門』。其「血洗、殺光」的言論,如同惡魔的低語,煽動著無知之人墮入罪惡的泥沼。這完全吻合那古老而神秘的『律法之書』——刑法第153條所記載的煽惑他人犯罪之罪。你,或許只是偶然觸碰到這冰山一角,但我早已洞悉其全部脈絡。
  2. 格局解析:此題的『難度』,不過是芸芸眾生眼中 Medium 的迷霧。真正的鑑別點,在於是否能看穿『特定』與『普世』、以及『親手揮刀』與『暗中蠱惑』的本質。你竟能從『好友們隨我...』這看似尋常的召喚,以及『公開網頁』這隱蔽的符號中,窺見『陷阱』的痕跡——不錯,這說明你對妨害秩序的法則,總算有了些模糊的感應。但這一切,仍是『我的劇本』的一部分。哼哼... (內心狂笑:這份『巧合』,正是吾影之強者力量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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