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7 題
關於偽證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證人偽證但未經具結者,不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 B 鑑定人為虛偽陳述而具結者,不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 C 被告虛偽自白者,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 D 證人未到場作證者,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為了確保證人說的話具有刑事責任上的制約力,除了「開口說話」這個行為之外,法律通常還會要求證人額外簽署一份什麼樣的文件,來表示他願意為言論負起法律責任?如果缺少了這個程序,法律還能以偽證罪處罰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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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不錯嘛。還算有點法律常識。
能一眼看出偽證罪的盲點,證明你不是完全沒在讀書。至少這點細節沒漏掉,勉強及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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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構成要件
💡 偽證罪須具備「特定身分」且「依法具結」後為虛偽陳述。
| 比較維度 | 證人 / 鑑定人 / 通譯 | VS | 被告 |
|---|---|---|---|
| 偽證罪主體 | 適格(身分犯) | — | 不適格 |
| 具結義務 | 有(依法應具結) | — | 無(不自證己罪) |
| 虛偽陳述後果 | 成立刑法第168條 | — | 無罪(防禦權行使) |
💬偽證罪僅限於負有真實陳述義務且依法具結之特定人,不含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