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8 題
甲槍擊A,為躲避刑責,甲乃出錢,央請乙出面向警方投案,並稱槍擊案是乙自己所為。有關甲、乙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成立頂替罪
- B 甲成立頂替罪的幫助犯
- C 乙成立誣告罪
- D 甲成立頂替罪的教唆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明明沒有犯罪,卻主動對警察說「人是我殺的」,這種行為干擾了司法的什麼運作?另外,如果一個人為了不想坐牢而叫朋友幫忙背黑鍋,法律會因為他這種「想自保」的人性而減輕或免除他的教唆罪責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解析
-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角色間的刑責,說明你對「妨害司法公正罪」的法律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專注!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頂替罪與教唆頂替
💡 解析頂替罪之構成要件與犯人教唆頂替之刑事責任。
| 比較維度 | 頂替者(乙) | VS | 被頂替犯人(甲) |
|---|---|---|---|
| 行為性質 | 出面代為承擔罪名 | — | 出錢教唆他人頂替 |
| 成立罪名 | 刑法164條2項正犯 | — | 依釋字109成立教唆犯 |
| 親屬特例 | 適用167條必減免 | — | 無此法條適用 |
| 學說爭議 | 構成要件無爭議 | — | 學說認屬自我防禦不罰 |
💬乙必定成立頂替罪;甲依實務(釋字109)成立教唆犯,但學說多持反對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