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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8 題

甲槍擊A,為躲避刑責,甲乃出錢,央請乙出面向警方投案,並稱槍擊案是乙自己所為。有關甲、乙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成立頂替罪
  • B 甲成立頂替罪的幫助犯
  • C 乙成立誣告罪
  • D 甲成立頂替罪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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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明明沒有犯罪,卻主動對警察說「人是我殺的」,這種行為干擾了司法的什麼運作?另外,如果一個人為了不想坐牢而叫朋友幫忙背黑鍋,法律會因為他這種「想自保」的人性而減輕或免除他的教唆罪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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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頂替罪與教唆頂替
💡 解析頂替罪之構成要件與犯人教唆頂替之刑事責任。
比較維度 頂替者(乙) VS 被頂替犯人(甲)
行為性質 出面代為承擔罪名 出錢教唆他人頂替
成立罪名 刑法164條2項正犯 依釋字109成立教唆犯
親屬特例 適用167條必減免 無此法條適用
學說爭議 構成要件無爭議 學說認屬自我防禦不罰
💬乙必定成立頂替罪;甲依實務(釋字109)成立教唆犯,但學說多持反對意見。
🧠 記憶技巧:頂替他人罪難逃,教唆亦成立釋字一零九;親屬圖利必減免,刑法一六七要記牢。
⚠️ 常見陷阱:常誤認犯人「教唆」他人頂替自己屬防禦權行使而不罰,但實務採肯定說(釋字109)。
藏匿人犯罪 湮滅刑事證據罪 期待可能性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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