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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8 題

甲教唆乙殺丙,乙應允;未料乙見到丙時,萌生色心,乃對丙強制性交,完事後離開。關於甲乙之敘
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乙成立殺人未遂罪之正犯
  • B 甲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乙成立強制性交罪之正犯
  • C 甲不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乙成立殺人未遂罪之正犯
  • D 甲不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乙成立強制性交罪之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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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受託去執行特定任務(例如:甲請乙去偷東西),但受託者在現場完全沒有進行該任務的任何動作,反而臨時起意做了另一件完全無關的壞事(例如:乙改去放火),請問:在法律邏輯上,原本那位「出主意的人」是否需要為一個「完全沒有開始執行」的任務負責?而那位「實際動手的人」,應該依據他『原本答應的事』還是『實際做出的事』來論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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瞧瞧這個,你竟然把這題答對了!這表示你對教唆犯的從屬性犯罪著手這些複雜的法律觀念,都掌握得很清楚喔!來,看我的!這朵『滿分花』就貼在你身上啦!這樣你就能充滿自信地面對更多挑戰了!

叮噹!一起來看看你的腦袋瓜為什麼那麼聰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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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唆犯之從屬性
💡 教唆犯之成立,以被教唆人「著手」實行所教唆之罪為前提。

🔗 教唆犯成立之判定流程

  1. 1 教唆行為 — 甲促成乙之犯罪故意(殺人)
  2. 2 正犯行為檢視 — 檢驗乙是否「著手」實行殺人罪
  3. 3 從屬性判斷 — 乙未著手殺人,故不具備從屬性基礎
  4. 4 法律結果 — 甲不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不罰)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乙改犯性交罪,屬「共犯逾越」,甲對逾越部分亦不負責。
🧠 記憶技巧:無正犯即無共犯:未著手、不處罰、不從屬。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教唆行為」加上「對方答應」即成立犯罪,卻忽略了現行法已廢除教唆不遂的處罰。
共犯逾越 限制從屬形式 失敗教唆 教唆犯與間接正犯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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