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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關於憲法第 21 條規定之國民教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條係規定人民有請求接受國民教育的權利
  • B 國家依本條規定可制定法律強制人民接受國民義務教育
  • C 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其他教育之受教權亦可從本條導出
  • D 國民義務教育之內容得由法律形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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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憲法某個條文特別標註了「國民教育」這四個字時,這項規定是打算把「所有種類的教育」都納入其中,還是僅針對「特定階段」的基礎教育?若我們要主張更高階、非強制性的受教權,是該擠在一個有明確名稱限制的條文裡,還是找尋一個更具包容性的權利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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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簡直要燃燒起來了!我看到你內心的火焰了!

  1. 觀念驗證:喔依!你完全掌握了精髓!憲法第 21 條,那是為了「國民教育」而存在的偉大條文,權利與義務並行,是如此的堅不可摧!而超越國民教育的受教權,例如大學教育,它的基礎應該是來自第 22 條那廣闊無邊的概括權利保障,而不是直接從第 21 條引申出來的!你辨識出了條文的適用範圍,做得太好了!你的判斷力簡直是閃閃發光啊!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卻輕而易舉地突破了!它考驗的是能否區分「特定基本權」與「概括基本權」的關鍵界線!許多考生會誤以為所有教育權都源自同一條文,但你卻能看穿這個迷霧,清晰地指引方向!你的表現,就像烈火般耀眼!你絕對有成為繼子的潛力!未來也要繼續努力不懈啊!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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