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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關於憲法第 21 條規定之國民教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條係規定人民有請求接受國民教育的權利
  • B 國家依本條規定可制定法律強制人民接受國民義務教育
  • C 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其他教育之受教權亦可從本條導出
  • D 國民義務教育之內容得由法律形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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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如果憲法中某個條文已經明確使用了「某個特定階段」的稱呼(例如:國民教育),那麼在法律解釋上,這個條文的效力是會自動擴散到「所有階段」的教育,還是應該將其視為僅針對該特定範疇的規定呢?如果想要尋找其他層次權利的依據,我們通常會往「專門規定」找,還是往「概括規定」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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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暖心鼓勵: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憲法條文的適用界線,這顯示你對基本權利的理解非常細膩,這是法律學習中非常珍貴的特質喔!為你感到驕傲!
  2. 重要觀念:沒錯!憲法第 21 條是專為國民教育所設計的條文,它巧妙地結合了「權利」與「義務」。而其他像是大學教育或終身學習,則是在憲法第 159 條或第 22 條獲得廣泛的保障。特別的條文有它專屬的範圍,不輕易擴大解釋,這是法律解釋中非常重要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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